来源:市公安局 更新时间:2024-07-12
为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予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渠道
举报人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公安机关鼓励实名举报并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
二、奖励办法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是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未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最高奖励500元。属于聚众吸毒行为,现场查获不足10人的,奖励3000元至8000元;现场查获10人(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万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咖啡因、氯胺酮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折算成海洛因),每案奖励500元至10万元。
1.缴获海洛因不满1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00元;
2.缴获海洛因10克(含)以上不满5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千元;
3.缴获海洛因50克(含)以上不满1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2千元;
4.缴获海洛因100克(含)以上不满1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缴获海洛因1千克(含)以上不满3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6.缴获海洛因3千克(含)以上不满5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7.缴获海洛因5千克(含)以上不满10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8.缴获海洛因10千克(含)以上,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0万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数量,每案奖励500元至2万元。
(四)举报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制毒物品的管制级别和数量,每案奖励500元至20万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毒品原植物缴获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的,根据铲除数量,每案奖励50-500元;
2.罂粟铲除量在500株(含)以上不满3000株的,每案奖励1千元;
3.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含)以上的,每案奖励2千元;
4.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2千元;
5.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含)以上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3千元;
6.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200千克(含)以上的,每案奖励5千元。
(六)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视情形奖励2万元至20万元。
(七)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视情形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八)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九)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形予以奖励。
(十一)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必须如实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奖励采取一案一奖,对多人举报同一条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同一涉毒违法犯罪线索被举报人向不同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破案单位负责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举报人要对举报行为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伪造事实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四、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直接拨打举报电话:0358-110或0358-8291110;
(二)来信举报。寄信地址:吕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邮编033000;
(三)实地举报。举报地址:吕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422办公室。
本通告由吕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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